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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凱撒的面具-大法官的法袍要更加透明 [中時 201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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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凱撒的面具-大法官的法袍要更加透明 [中時 2011-08-04]

分類標籤: 法律  司法
凱撒的面具-大法官的法袍要更加透明(原文連結

2011-08-04
中國時報
【王健壯】

 大法官會議公布的六八九號解釋文,不但首次在採訪權與隱私權之間劃下紅線,也創下了一項紀錄:十五位大法官中有十一位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

 在十一位提出意見書的大法官中,提出協同意見書的有六位,提出部分協同但部分不同意見書的有四位,另有一位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可見大法官會議雖已作出憲法解釋,但大法官的法律意見卻很分歧。

 大法官會議在行憲初期其實並未設立不同意見書制度,直到民國四十七年始行創設;這項制度實施五十三年來,曾經做過多次修正,其中最重大的修正包括:意見書的提出由不具名改為具名,以及明確區分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的差異。

 依據現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解釋文公布時雖應記載出席大法官之姓名,以及公布提出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姓名,但卻並未規定應記載並公布議決時贊成或反對的大法官人數與姓名。

 以六八九號解釋文為例,大法官會議雖然公布十一位提出意見書的大法官姓名及其意見書全文,但民眾卻仍然無從得知在六八九號解釋文議決時,在十五位大法官中贊成與反對的票數各是多少,以及贊成與反對的大法官究竟是哪些人。

 不同意見書制度乃是英美法系的產物,但以美國最高法院為例,最高法院在撰寫判決主文時,通常會依例在主文最後記載多數意見是由哪位大法官主寫,以及有哪幾位大法官加入多數意見,哪幾位提出協同意見或者反對意見,民眾可以從判決文中瞭解,票決的可否比數是多少,以及贊成與反對的大法官是誰。

 從美國最高法院的例子可知,台灣的大法官會議事實上祇學了半套的不同意見書制度,雖有不同意見書的公布,但卻並未同時公布多數意見與不同意見的大法官人數與姓名,讓民眾無從得知每一位大法官對特定釋憲案的法律見解與立場。再以六八九號解釋文為例,民眾雖然可以從協同意見與不同意見書中,瞭解十一位大法官對採訪權與隱私權的法律見解,但卻無從推論議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更何況,尚有四位大法官並未提出意見書,民眾更難得知他們究竟是反對或贊成。

 研究美國最高法院的人,常以「最高法院的陣形」來形容並且分析九位大法官的投票立場,他們可以從大法官的票決紀錄,來定位最高法院的傾向,以及瞭解個別大法官的法律見解與法律表現;例如德沃金就依據陣形的觀點,把目前的最高法院定位為新右翼集團的法院,並且依此解釋何以近幾年最高法院常以五比四的票數作出判決。

 但在台灣研究大法官會議的人,卻根本無法描繪出大法官會議的陣形圖像,而且個別大法官的法律見解也因為隱藏於多數意見之後,讓大法官的個別性與獨立性均無從彰顯;美國學者可以針對個別大法官撰寫專書,從他們的投票紀錄塑造出他們的形象與風格,但台灣的大法官卻是一個集體名詞,也是一群沒有臉孔的人,以至於台灣雖有研究大法官會議的書籍與文章,但卻從來沒有研究個別大法官的專書。

 「透明是民主的顏色,透明是人權的盔甲,透明才能程序正當」,「不是因為彼此相同,而是因為彼此不同,所以我和我的同事共聚一堂」,這是即將卸任的大法官許玉秀在《透明的法袍》這本書中寫的兩句話;但公布不同意見書祇是透明的一種方式而已,大法官會議如果要讓法袍更加透明,就應該修改《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比照美國最高法院之例,在公布解釋文時,也一併公布贊成與反對的人數與姓名。

 賴浩敏與蘇永欽接任司法院正副院長後,強調要以「透明的司法」為目標推動司法改革,但改革卻不能僅以三級法院為對象,觀審制雖可讓法院審判更加透明,但大法官會議的透明也同樣重要;下個月大法官即將更換新血,這也是賴浩敏改革大法官會議的最佳機會。(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